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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迫降功能与消防功能释义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8-25 09:20:17

电梯迫降功能与消防功能释义

       今天,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尤其众多小高层的掘起,更是对高楼内电梯的使用功能提出了特殊的安全要求,而首当其冲的是高楼内消防(员)电梯的合理配置及其消防功能应满足特殊的使用需求,这也是保证高层建筑物内重要安全救护通道畅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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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五年国内发生火灾近120万起,火灾造成12268人死亡、1575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75.6亿元。 
    (一)消防(员)电梯定义和功能 
    设置在建筑的耐火封闭结构内,具有前室和备用电源,在正常情况下为乘客使用,在建筑发生火灾时,其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等功能能专供消防员使用的电梯。 
    根据上述定义,普通电梯因不具备消防功能,受火灾场所高温和停电等因素影响必将殃及搭乘电梯人员的安全甚至生命。因此,发生火灾时禁止人员搭乘普通电梯逃生。 
    消防电梯是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的电梯。消防电梯通常具备有完善的消防功能: 
    消防电梯设有前室,前室应设有乙级防火门,使其具有防火、防烟的功能。 
    双路电源供电,在电梯电源中断时,消防电梯的紧急电源能自动投合,可以继续供电以保证电梯的运行;其动力与控制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具有紧急控制功能,即当大楼发生火灾时,它可接受指令,及时返回首层,而途中不再继续接纳乘客,专供消防人员救援使用。 
    消防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宜小于800公斤;轿厢的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35米×1.40米,门宽不宜小于0.8米,其作用在于能搬运较大型的消防器具和放置救生的担架;在轿厢顶部留有一个紧急疏散出口,万一电梯的开门机构失灵时,也可由此处通道向外逃生;轿厢内的装修材料必须是非燃建材;轿厢内应设有专用电话。 
    消防电梯的门口应设有漫坡防水措施;电梯井道底坑设有排水设施,集水坑容积不小于2立米,潜水排污泵流量不小于10升/秒。 
    消防电梯自首层到顶层全程的运行时间不能大于60秒。 
    上述这些功能都是普通电梯所没有的。
 (二)存存问题 
    1.不按国家标准设计配置消防(员)电梯 
    GB5004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1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均对高层建筑物内消防(员)电梯的设置和使用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目前许多建筑物内消防(员)电梯的设置极不规范,随意性太大。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均应设置消防(员)电梯。其数量为: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3台,以此类推(消防员电梯数量可包含在建筑物电梯配置的总数量内)。 
    更严重是消防(员)电梯通常和大楼普通电梯设置在同一个候梯厅内,缺乏进入电梯的前室,-旦发生火灾时无法阻止火势向电梯漫延而影响人员的安全进入。 
    当今,许多大楼在消防(员)电梯的设置上没有符合上述规范要求,同国家标准要求差距甚大,存在严重威胁大楼内人员安全的隐患,这是应该引起重视和采取补救措施。(因以上项目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故在此不作深入探讨)。 
    2. 对消防(员)电梯消防功能理解有误 
    电梯采购时,为节省采购费用和对电梯消防功能理解有误或受个别人的误导,而将“迫降功能”误当消防功能订购造成后期使用中留下安全隐患。 
    按消防(员)电梯的使用功能规定,正确的消防(员)电梯应该具备以下功能:当设在电梯基站的消防开关合上后,该台电梯立刻进入消防工作状态,此时电梯不论处于何种位置、何种状态该电梯均应立即直接驶向基站,这就是电梯的“迫降功能”。此刻,电梯的内呼、外召按钮开关均失效不再作响应,电梯到达基站后立即开门,原巳登记的呼梯信号也自动消号,门的光电保护和安全触板也均不起作用。届时,消防救助人员持有关救援工具迅速进入电梯轿厢并立即前去火灾楼层营救、灭火。这时候电梯已不具备自动应答功能,只响应轿厢内选登记信号,并且在应答第一个信号后,其余内选信号将自动消号,到达所选楼层时不能自动开门,必须按动开门按钮轿门才能开启。而且,在轿门未完全开启之前,一旦松手轿门又会重新关闭。在轿门完全开启情况下,轿门可保持开启状态,只有按住关门按钮才能关门,此时电梯已由无司机自动操作转变为有司机人控操作。这才是消防(员)电梯真正完整的“消防功能”,“迫降功能”只是消防(员)电梯的部分功能,而不是其全部功能,切不可二者误解。 
    同时,消防(员)电梯相关配备的防火设施的配合,上面已提及不再赘述。 
    3.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中对电梯消防功能的检验欠完善 
    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中对电梯消防功能的检验只要求对其“迫降功能”的检验,而“迫降”后消防人员进入轿厢后的救援操作功能欠完善,此时,电梯随时可被外部呼梯招唤截走而影响消防人员的救援工作。这种检验也不符合设计规范对电梯消防功能的要求。笔者在2003年5月《中国电梯》杂志《消防电梯检验中的误区》一文中已提及并呼吁加检后续功能。当然,现新检规已出台可完善此举(TSG T7002-201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层建筑物内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员)电梯,建筑物也相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保证并满足-旦大楼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救援、灭火和部分人员疏散逃生的特殊需要,这才是配置消防(员)电梯的真正目的。切不可图省钱而在普通电梯上仅加装“迫降功能”而误作消防(员)电梯使用。笔者近期咨询一些省市有关部门和大型电梯制造企业得知:目前国内消防(员)电梯的订量甚少,远不能满足保证大楼正常安全运行的需要,这是应该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并希望对现有高层建筑物内电梯按法规要求普查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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